學會章程

最近更新於:西元2025年03月25日

105年09月11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109年09月12日第2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11年07月31日第3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13年09月21日第3屆第3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神經罕見疾病學會Society for Neurological Rare Disorders, Taiwan 英文縮寫為SNeRD-T(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提升台灣神經罕見疾病之基礎與臨床研究,加強神經罕見疾病病患之照護、服務與治療,增進國民健康及促進國際學術交流。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有關神經罕見疾病之學術演講及研討會。
二、發行有關神經罕見疾病之刊物。
三、促進國內外相關學術團體之聯繫與交流。
四、推動神經罕見疾病之教育及研究工作。
五、整合神經罕見疾病研究之計劃、經費、人才與資源。
六、辦理其他相關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定宗旨、任務,主要為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二 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或居留證,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醫學、生命科學或衛生福利相關科系之大專以上畢業之資格者或從事罕見疾病關懷相關領域,由會員ㄧ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者。
二、學生會員:凡在學(含)高中以上學生從事生物醫學罕見疾病或罕見疾病關懷相關領域之研究,由會員ㄧ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者。
三、住院醫師會員:具備住院醫師資格,由會員ㄧ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者。
四、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非營利機構或政府立案之法人(或團體)。
五、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六、榮譽會員:對本會曾有重大貢獻或曾在神經罕見疾病學術研究上有重大成就
2
者,得經理事會審核通過為榮譽會員。(榮譽會員不需繳交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會員申請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學生會員、住院醫師會員、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連續兩年無故未繳會費者,經催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連續兩年無故未繳會費者,經催繳無效,得經理事會議通過予以停權。連續三年無故未繳者繳無效,得經理事會議通過予以停權。連續三年無故未繳者視同視同自動退會自動退會。會員。會員連續三年連續三年((含當年含當年)),未參加學會主辦之活動,視為不活動會員,無參與會務投票,未參加學會主辦之活動,視為不活動會員,無參與會務投票之權之權。。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 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 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 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 五 條 本會置理事11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理事及監事中,應至少各有一人是神經
3
罕見疾病病友團體會員(由該團體推派代表,參加理、監事會議)。

第 十 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副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 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2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 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 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 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二十一 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二 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二十三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四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議

第 二十五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舉辦形式得以實體,視訊,或實體及視訊並行的方式為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 二十六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 二十八 條 理事會每三~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六個月召開一次,舉辦形式得以實體,視訊,或實體及視訊並行的方式為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二十九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 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5,000元,贊助會員新
5
台幣10,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500元,一次繳交新台幣5,000元即為永久會員,永久會員不需再繳交常年會費。
三、學生會員或住院醫師會員入會期間,應繳納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200元。
四、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前一次繳交新台幣5,000元即為永久會員,已取得永久會員資格者不需再繳交常年會費。於民國114年1月1日起,不再核發永久會員。
五、事業費。
六、會員捐款。
七、委託收益。
八、基金及其孳息。
九、其他收入。

第 三十一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 三十二 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三十三 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則

第 三十四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五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三十六 條 本章程經本會113年09月21日第3屆第3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114年03月05日台內團字第1140280273號函准予備查。